这些考虑言之有理、无可辩驳。对任何一种良知阐释都可以要求“人们”能在这种阐释中像日常所经验的那样复认出问题所及的现象。但满足这一要求却又不等于说承认流俗的存在者层次上的良知领会是某种存在论阐释的首席裁判。而另一方面,只要上面那些考虑所涉及的良知分析还没有引向标的,做这些考虑就未免操之过急。前此所作的工作还只是要把良知作为此在的现象引回到这一存在者的存在论建构上去。这可算作准备工作,而为之作准备的任务则是使人领会到良知是在此在本身之中的对其最本己能在的见证。
但惟当充分清晰地界说了天然与呼唤相应的听必须具有何种性质,良知所见证的东西才会得到完整规定。“跟随”呼声的、本真的领会并不仅仅是一种附加在良知现象上的东西,并不是一种可介入可排除的过程。完整的良知体验只有从召唤之领会并与这种领会一道才能得到把捉。既然呼唤者与被召唤者向来同是本己的此在本身,那么对呼声的每一漏听、对自己的每一误听都会有此在的一种确定的存在方式。从生存论上来看,浮游无据、“后无所继”的呼声只是不可能的虚构。就此在来说,“后无所继”则意味着某种正面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