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邑制度发展的结果,使国王在实行租税征收制度时,贵族们可免除租税,而无拳无勇的农民,则有缴纳租贡的义务。为了提高国家的武装力量,法国的封建法律规定了“没有领主的土地”原则。此原则的用意,在于增加可资分封的封地,以保障军事的力量;德意志的国王,每次将土地分封时,必须重新强制规定封建关系的原因和上面是一样的。贡税义务上的此种分化,以国王保持农民土地为出发点。国王不希望农民的土地被夺取,因为这样一来,课税地将因此而逐渐减少。所以国王进一步施行保护农民的制度,禁止贵族们夺取农民的土地。在经济上,就产生了如下的结果:(1)庄园领主的大家族和农民的小家庭同时存在。农民的负担,本来完全为了满足领主自身的需要,因此就为传统所固定。故农民除自身的生计与纳税义务之外,绝不想从土地上多得些收益,超出其必需之上。而在庄园领主方面,他们既然不是为了市场贩卖而生产,故也不想增加租贡。庄园领主的生活方式与农民的生活方式,其实也就没了多大的差别。所以马克思说:“领主的胃口,是对于农民榨取的限度。”至于农民在传统上被强制的贡献,则受到庄园法和利益的一致保护。(2)国家因为租税征收上的利害关系而维护农民后,法学家,尤其是法国的法学家,也起而加以干涉了。罗马法并不像普通人所想的那样,使古代日耳曼的农民法律趋于崩溃,事实上恰好相反,正是利于农民而反对贵族的。(3)农民对于土地,有不可分离的义务。其中有因个人的效忠而起的,也有因领主须对农民的租税负责所致的。但此种义务,逐渐被贵族们所利用。农民如果想脱离自治体,他们就必须放弃其所拥有的土地,并且找到他们的替代者。(4)农民对于土地所拥有的权利,变得非常分化。对于不自由的农民来说,当其死亡时,领主一般有收回其土地的权利。倘若没有多余的农民,因此不能利用其所收回的土地时,领主就要征收死亡税和遗产税等。自由民亦有两种:或是佃农,随时可将契约解除;或是世袭的租借民,则不得任意解除契约。两者的法律关系,亦均清楚明白;不过国家的权力屡加干涉,而且发布禁止解除的通告(所谓租佃权)。本来是自由民,之后成为领主的从属者,自然为领主所束缚,反过来说,领主亦与从属者相关联。领主不得将自由农民简单地解约,早自《萨克森法典》(Sachsenspiegel)制定以来,领主对于自由农民,就必须用金钱支付小注的资本。(5)领主往往把马尔克及牧场都兼并为自己的产业。开始时,酋长本来是马尔克的首领。经过中世纪,领主的统治权逐渐发展出对于马尔克牧场和村落牧场的封建专有权。16世纪时的日耳曼农民战争,主要反对的是此种夺取,而不是租贡高导致的。农民要求得到自由草地及自由森林,但因为土地已过少而不能给予,结果就有了危害不浅的滥伐森林行为,例如在西西里。(6)庄园领主攫取了许多的特权,例如磨粉特权、酿酒特权、面包制造特权等。这类垄断权,最初并不是强制获得的,大概因为当时只有庄园领主,才有能力置办磨臼和其他的设备。到了后来,在其使用上,才开始渐渐实行压迫性的强制。此外,关于渔猎和运送业务等,领主亦有许多特权。这类权利,产生于对酋长(之后对裁判领主)的义务,用于经济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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