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论证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宽容对我们所有人都意味着代价和危险,然而即便如此,它仍然是一种我们都有理由珍视的态度。
宽容要求什么
这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之所以如此,一部分原因在于有多个同样好的答案,另一部分原因则在于任何一个好的答案在一些重要方面又都含混不清。在某种程度上说,任何答案都与法律和政治相关。宽容提醒人们,对于那些我所提到的,与我们不同并且有“错误”的人,我们不应该为此而剥夺他们的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例如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以及从公共物品中受益的权利,如教育,公共安全,受法律制度的保护,卫生保健,有权使用公共设施。除此以外,它要求国家在基本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分配中不应该厚此薄彼。
在我看来,这一部分的答案有多种版本。例如,在美国,每一宗教团体对国家提供的保护和利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一要求被解释为:国家不从财经或者其他方面支持任何宗教组织。一个主要的且颇具意义的例外是任何宗教组织都享有免税资格。所以,即使我们的“非政府确立”的理念代表了一种混合的策略:某些形式的支持任何宗教都不能享有;而另一些形式的支持则为任何宗教所享有——假如这些支持适合于任何宗教的话。我更愿意把这种混合策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妥协,而不是为宗教宽容的观念所要求的独特的解决方法。一个社会如果对公民担任公职有宗教限制的话,那么它不可能是一个宽容的社会或者正义的社会。但我不会说任何形式的对宗教实践的国家支持都是一样的。例如在英国,就有国家确立的教会,国家既支持宗派学校,也支持非宗派学校。依我所见,这些学校的范围太过狭窄而不能反映当代英国宗教的多样性,但我的确不明白为何人们错误地认为这种体制缺乏宽容。即使给予某一宗教以某种特殊的支持是不宽容的,也还有许多不同的可以接受的混合形式,它们不是所有宗教的混合而是适合于所有宗教的混合形式。在美国,现在被接受的那种特殊的混合形式并非唯一正义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