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场关于“意志自由”的争论总的来说是这样的:辩护者否认因果原则的有效性,攻击者则企图证明这一有效性,双方使用的论据都是些陈词滥调,而且又都丝毫不为自己说过的大话觉得羞愧(我的这个批评只能把柏格森排除在外,关于意志自由的整个问题在他那里并不是个伦理学问题,而是一个形而上学的问题。我认为他的思想经不起认识论的分析,所以对我们没有什么意义)。另有一些人则主张区分两个领域,决定论在一个领域中起作用,而在另一个领域中则不起作用。但这个思路(很遗憾,它为康德所坚持)是毫无价值的(虽然叔本华认为这是康德的最深刻的思想)。
幸而,为了说明伦理学中的责任问题,并不要求对因果问题作出最后的解决,而只需对这个概念加以分析,仔细地确定“责任”和“自由”这两个词在实际使用中确实被赋予的意义。如果人们已经弄清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这些命题的含义,那么,虚假问题所依据的、并在哲学书籍和非哲学书籍里无数次反复出现的那种虚假论据,就再也不会出现了。
这个论据是:“如果决定论是正确的,就是说,如果一切事件都服从于那些不变的法则,那么我的意志就也是被决定的,即由我的固有性格和动机所决定。这样,我所作出的决定就是必然的,而不是自由的。但如果是这样,我对我的行动就不应负责任了,因为只有当我能对我作出决定的方式起某种作用时,我才应该对我的行动负责;但是对此我一点也起不了什么作用,这些决定是从我的性格和动机必然产生的。动机来源于外界,而我的性格则是先天倾向和我一生中实际所受的外界影响的必然产物:这二者都不是我造成的,我也就无力控制它们。因此,决定论和道德责任是互不相容的。道德责任要以自由即不受因果制约性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