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建议结合现行法的规定,并与草原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增加促进草畜平衡具体措施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推行舍饲半舍饲圈养、季节性放牧、划区轮牧等饲养方式,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
八、有的部门提出,牧区牛羊等家畜保费补贴制度只是牧区家畜保险制度的一部分,建议将“保费补贴制度”改为“保险制度”。有的部门提出,目前执行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已包括草原畜牧业发展补贴政策,建议对有关表述作相应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完善相关表述。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9月2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就修订草案主要内容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我国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主要制度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修改完善后尽快出台。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见,有些意见已采纳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