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用心理现象来解释社会现象的观点的古典的表述见于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逻辑》一书中——当这种说法被提出时,它几乎是公理性的。“一切社会现象乃是人性的现象……所以如果人的思想、情感和行动的现象是服从于固定的规律的,社会的现象也只能是服从于规律的。”又说:“关于社会现象的规律乃是而且只能是关于社会状况下联合在一起的人类的行动和情欲的规律。”然后,好像是下结论似的说,“在社会状况下联合在一起”并没有使个人的规律有什么差别,因而也没有使社会的规律有什么差别,他又附加说:“在社会中的人类,除了从个人本性的规律中派生出来的而又可以归结为这种规律的特性以外,并没有其他的特性。”
这个对“个人”的引证,揭示了一种特殊形式的简单化的性质,这种特殊的简单化控制着这个特殊学派的观点与政策。表述和维护为穆勒所概述的这种方法的哲学派别的人们在当时是革命的。他们想要把一群人,即那些与新式的工业、商业和财政有关的人们,从封建主义所遗留下来的、由于习俗和利益而为有权的地主贵族所喜爱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如果他们现在看起来不是革命的(是用人们的意见影响变化而不是用武力来引起社会的改变),这是因为他们的观点现在已经成为每一个高度工业化国家里的保守者的哲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