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因此,“善的”是不能下定义的;但就我所知,只有一位伦理学著作家,即亨利·西季威克教授清楚地认识并叙述了这个事实。其实,我们会看到,许多最有名的伦理学体系都远未能从这一认识得出应有的结论。现在我只引用一例子来说明这样一条原理的意义和重要性:“善的”是不能下定义的,或者像西季威克教授所说,是一个“不能分析的概念”。下面是西季威克教授自己在论证“应该”是不可分析的一节[1]中的一个注解中所引用的例子。
“边沁”,西季威克说,“解释说:他的基本原理‘说明了,一切其利益被考虑到的人们的最大幸福就是人类行为正当的和适当的目的’”;可是“在同一章的其他各节里,他的话却似乎暗示着”:他用“正当的”一词表示“有助于公共幸福的”的意思。西季威克教授认为,如果你把这两种说法合起来看,那么你会得到这样一个荒唐的结论:“最大幸福就是有助于公共幸福的人类行为的目的。”并且,在他看来,像边沁那样把这结论称为“一种道德体系的基本原理”,是非常荒唐的,因此他以为边沁不可能有这个意思。然而西季威克教授自己在另一处[2]却说,心理学上的快乐主义是“往往跟利己主义的快乐主义混淆起来的”;并且,像我们将看到的,这种混乱主要是由于包含在边沁的各种说法中的同一种谬误,即自然主义谬误而产生的。因此,西季威克教授承认:尽管这种谬误是荒唐的,但人们却有时会犯它。而我却好作这种想法:边沁可能真正是犯了这种谬误的人们之一。我们将会看到,穆勒[6]确实犯了这种谬误。无论如何,不管边沁是否犯了这种谬误,而上面所引证的他的学说却为这种谬误,以及为“善的”是不能下定义的这一相反命题(the contrary proposition)的重要性,提供了一个绝好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