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针对农村学前教育专门政策的颁布,大大促进了农村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据统计,农村幼教机构由1982年的91809所增至1992年的111016所,增长率达21%;1992年,全国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数占幼教机构总班数的42.5%,其中农村学前班占54.2%;1993年,学前班已占全国幼教机构总数的44.6%,其中农村学前班占56.2%。[1]
(二)明确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
20世纪80年代,在教育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农村学前教育重新被纳入国家教育行政管理体系。由于1982年机构改革过程中全国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被撤销,学前教育整体管理分工不清、职责不明,从而影响了整个学前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学前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基础被交给地方,由此明确了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的通知,同样提出“幼儿教育事业主要由地方负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制订规划,认真实施,积极推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由此正式确定了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责任主体为地方政府。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学前教育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其中再次强调包括农村学前教育在内的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管理遵循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农村学前教育责任主体的明确强化了县、乡政府和村委会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职责,同时也极大地调动了群众的办园积极性。据统计,1990年我国农村园所数为119399所,占全国园所总数的69.3%,在园幼儿人数为12172810人,占全国在园幼儿人数的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