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发事件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法学理论依据与必要性
1.突发事件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法学理论依据
(1)公众知情权理论。知情权又称为“知悉权”、“了解权”,最早由美国新闻编辑库柏提出,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公民有权知道的事情,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公民信息的权利。[5]知情权是公民行使国家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连获取基本政府信息的权利都无法得到满足,则很难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知情权,但是宪法中规定的很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都是以知情权为基础的。例如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条规定明确了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国家事务的管理,但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前提是知悉国家的必要信息,因此,知情权应当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也是政府要进行信息公开的理论依据。
(2)危机沟通理论。“危机沟通理论是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与社会公众进行信息交流和交换,以达到对事件进行有效控制的结果。在现实的突发事件应对中,危机沟通就是指政府对危机信息的公开及公众对政府信息的反馈。”[6]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社会公众由于无法得知有关事件较为准确的信息,一般处于焦虑与恐惧状态,政府在此时应当做到及时公布信息,取得公众信任,安抚公众情绪,以负责任的态度发布有关灾难的信息,这样才有可能取得公众的信任与支持,从而与公众一起度过危机。如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不能与公众做到有效的配合,就很难取得公众的信任,就会在社会中形成一股焦虑的气氛,最终可能会导致政府机构的瘫痪。